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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 01- 26 16: 01浏览次数: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马府通〔20241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50米范围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集贸市场;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中心城区:北至芭蕉溪电站,南(左岸)至红旗大桥,


南(右岸)至红旗大道东建路口,西至G348线水碾坝路口,东至马新路红东路口(详见示意图)。


(八)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集中燃放区域和时间


在中心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外的马边广场至红旗大道临河方向设置集中燃放区域(详见示意图),集中燃放时间为除夕日10时至大年初一凌晨2时元宵节18时至晚上24时,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安全


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宣传、公安、教育、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宣传教育、应急准备,组织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巡逻检查和应急救援力量,确保燃放安全。


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焰火晚会及其他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实行许可制度。


四、监督管理


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燃放规定,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事宜的通告(马府通〔20227)同时废止。


附件:1.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区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2.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区集中燃放区域示意图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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