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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命令

发布时间: 2024- 01- 02 10: 19浏览次数: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命令


20241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禁火期。2024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为1月1日至531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县境内所有林地、草地边缘向外水平延伸1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包括所有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国有林场、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及重要设施周边、输变电线路及重要通讯线路沿线,历年来易发、常发森林草原火灾地段或区域等。


三、禁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放鞭炮;


(三)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四)吸烟、野炊、火把照明、生火取暖;


(五)烧马蜂、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烧田间草和菜籽秆、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焚烧垃圾;


(七)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行为等。


四、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各乡镇、村(社区)、组,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要加强野外巡查,加大防控力度,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各乡镇、村(社区)、组对辖区内特殊人群(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未成年人逐一登记造册,严格落实监护人及监护措施,严防从事涉火行为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六、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入口设立检查站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安全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七、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县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除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外,对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严格问责查处。对未成年人和智障、精神病患者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及其监护人法律责任。对禁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举报奖励。根据《举报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违法违规用火奖励办法》规定,经查证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的,给予首次举报人200元—2000元的奖励。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应立即拨打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举报电话:


县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4501119、4561119


民建派出所:0833-4521713    荣丁派出所:0833-4460666


坝派出所:0833-4450110     苏坝派出所:0833-4580002


三河口派出所:0833-4563043   高卓营派所:0833-4561019


烟峰派出所:0833-4425790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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