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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乱占耕地建房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 09- 10 10: 11浏览次数: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乱占耕地建房的通告


马府通〔20201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决策部署,加强耕地保护力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坚决打击和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禁止乱占耕地建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宅基地审批,保障农村宅基地合理需求


农村宅基地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农村村民拟自建住房需使用土地的,需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占地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使用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二、严格执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不准(除法律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永久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永久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三、严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罚款;对非法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或没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一般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严厉查处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立即予以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强制执行。根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2013年以来乱占耕地建房的进行全面摸排分类处置;对2020年1月1日至7月3日期间乱占耕地建房的作为增量问题严肃查处;对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作为顶风作案处理,实行“零容忍”发现一处坚决拆除一处。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改作他用,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审批,严禁以农业为依托从事非农建设


设施农业用地执行严格的审查备案制度,由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经营者、村组代表,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前提下,在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指导下选址。选址完成后,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用地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完成后,必须严格按照备案用途使用,严禁私自调整用途;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不得通过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解决。


六、严肃追责问责


对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工作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审批、吃拿卡要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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